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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濟南11月28日電 (黃品璇 王小強 井坤)《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確定了山東省住宅房屋拆舊補新的補償標準,將確保被征收民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征收面積的新房;而對於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28日舉行的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介紹說,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孟富強表示,《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征收決定程序,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補償內容,同時,明確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對象是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並規定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由於各種原因,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遷的情況,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釘子戶”,對此,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李力表示,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他說,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征收補償的權利,以及其行使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同時,要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對於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力說。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李力說,該補償標準高於國務院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其目的就是確保被征收民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征收面積的新房,保證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
  李力說,《條例》對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作出授權條款,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工作實踐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價格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的90%。”
  據李力介紹,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山東省穩妥有序開展房屋征收工作,發放房屋征收決定1097個,涉及被征收民眾29.5萬戶、房屋建築面積4500多萬平方米。(完)  (原標題:山東出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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